麦捷智能科技
专业致力于衡器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 行业新闻
新闻中心

定量包装允许的误差范围

信息来源:本站 | 发布日期: 2020-09-01 17:28:00 | 浏览量:9189

摘要:

按照《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规定》,定量产品包装允许误差范围: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应当按以下方式标注:(一) 固体商品用质量g(克)、kg(千克)。50-100g(ml)的商品,不得少于实际量的4.5g(ml);

  按照《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规定》,定量产品包装允许误差范围:

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应当按以下方式标注:

(一) 固体商品用质量g(克)、kg(千克)。

(二) 液体商品用体积L(l)(升)、mL(ml)(毫升)或者质量g(克)、kg(千克)。

(三) 半流体商品用质量g(克)、kg(千克)或者体积L(l)(升)、mL(ml)(毫升)。


以体积标注的定量包装商品,应当为20℃条件下的体积。固液两相物质的商品,除采用质量g(克)、kg(千克)标注净含量外,同时应当采用质量g(克)、kg(千克)或者百分数标注固形物的含量。

商品以长度计量的,用mm(毫米)、cm(厘米)、米(m)。

根据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量限,应当采用表四(略)所示的计量单位标注。

定量包装商品标注净含量字符的最小高度应当符合表五(略)的规定。

多件包装商品应当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或者标注总净含量和总件数。

配套包装商品应当标注各种不同种类商品的净含量。

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应当使用具有明确数量含义的词或者符号。

检验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所使用的计量器具,其最大允许误差应当优于或者等于被检验的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负偏差的三分之一。 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对商品的计量负偏差、平均偏差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相关文章
相关产品

Copyright 2020 常州麦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声明 技术支持:江苏东网科技 [后台管理]
Top